主要职责 (一)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推动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拟定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管理和做好民族成份的识别、恢复、更改工作;加强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研究,组织协调对有关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和宗教方面的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及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参与对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经费的分配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引进人才、技术和资金;加强与市内外民族地区的联系;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乡的扶贫和对外协作工作。 (五)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全面发展。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工作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七)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各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八)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九)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推动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